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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章程
发表时间:2022年01月16日 浏览数:

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学校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英文译名为Wenzhou No.22 Senior Middle School,校址为温州市鹿城区望海路100号,邮政编码为325000,电话为88133697,微信公众号:wzesez,网址为http://wz22.wzer.net/

第三条   本校为温州市教育局直属全日制普通高中,经温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开办资金14809万元,由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   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宗旨:实施高中学历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第六条   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业务范围:高中学历教育。

第七条   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行业管理部门:温州市教育局。

第八条   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温州市教育局的权利与义务:

温州市教育局的权利:

(一)提出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党组织负责人、校长、副校长;

(三)审核(核准)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章程草案;

(四)监督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温州市教育局的义务:

支持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提供稳定增长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温州市教育局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教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教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各项规定;

(二)遵守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各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践行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宗旨,维护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利益;

(四)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十三条   校训:厚德、励志、笃学、尚礼。

校风:诚信、勇敢、健康、豁达。

教风:尽心、尽责、尽善、尽美。

学风:自尊、自律、自信、自立。

学校的办学理念:“做有温度的教育、办人民满意学校。”

第十四条   学校的办学特色:合力塑造特色品牌,实现三大品牌齐进,即常态化励志教育、现代化智慧校园、科技精品化中加项目,形成特色鲜明学校,凸显科技教育特色。

第十五条   学校的发展目标:省内知名、市内一流的现代化高品质科技高中。

第十六条   学生育人目标是“三学”即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学会做人就是要树立崇高理想、承担公民责任、拥有积极心态;学会做事就是遵守规则秩序、培养良好习惯、掌握生存技能;学会求知就是善于自主学习、勤于独立思考、勇于实践创新。

教师发展目标是“四有”即有敬业爱岗精神、有扎实知识技能、有合作创新意识、有良好生活情趣。

行政管理目标是“五有”即立事有章、大事有审、行事有序、治事有权、凡事有果。

第十七条   学校标识文化:

(一)学校标识是以数字“22”为设计原型,巧妙的融合代表知识的“书本”与体现学校地域特色的“瓯江”,抽象符号“22”并配以盾形的蓝底与黄色水带的造型,整体勾画出了一幅瓯江之上扬帆启航的画卷,寓意着二十二中及学子们在知识的海洋中扬帆启航、乘风破浪到达成功的彼岸。

(二)学校校歌是由22中教师集体作词,翁持更作曲的《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校歌》。

(三)学校校旗为印有校标和学校全称的蓝色旗子和白色旗子。

(四)学校校庆日2月22日。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启航”课程体系,主要包括公民启航课程、学术启航课程、技艺启航课程。

 

第四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九条   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十条   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党员大会是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党员大会讨论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组织内通报,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组织领导职数严格按照机构编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五章  行政管理组织设置和运行

第二十八条   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设校长1名。校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建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及办学中的各项重大问题。

校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校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组织会议先行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广泛征求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校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三十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十二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教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三十三条   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内设中层机构及其他管理机构。

中层机构共10个,分别为:校办(党办)、德育管理处、教学服务处、教师发展处、安全保卫处、信息技术处、加高综合处、后勤服务处、工会、团委。  

学校实行扁平化管理,设高一年级部、高二年级部、高三年级部、加高年级部四个年级部管理机构,年级部主任由副校长兼任,副主任由中层干部兼任。

各职能部门、年级部、教研组等机构组成的管理网络,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确保政令畅通、分工合作、条块结合、各司其职。

学校设有国际交流项目即中加合作高中课程项目。本项目严格执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意见》,不断拓展教育视野,扩大对外交流,努力实现学校教育国际化。

第三十四条   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鼓励和支持教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工会召集,超过三分之二教职工代表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教职工代表同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六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教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章  学校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以德育为首,以教学为中心,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依法治校。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第四十一条   学校规范德育管理机制,建立由“分管校长、德育管理处、年级部、班主任” 组成的管理网络。德育管理处是学校德育工作主管职能部门。年级部统筹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班主任协调各科任老师,联系家长,落实各项教育计划。同时,建立“团委、学生会、年级部学生自管会、班委会”的学生自我管理网络。

学校坚持“人人德育、全员育人”的理念,加强德育队伍建设,有计划开展各项关爱学生成长、研究学生现状、引领学生发展的活动,做到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

学校密切联系家庭与社会,组建学校、年级、班级三级家长委员会。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德育工作网络,发挥社区教育作用,增强教育合力。

第四十二条   学校加强教学管理。建立由“分管校长、职能处室、年级部、教研组”组成的管理网络。设置“教研组长”组织教学研讨。教研组定期开展教研活动,落实教学、教研计划,完成教学、教研任务。

学校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及课程计划,以课堂教学为工作核心,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全面有效实施《浙江省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积极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学校积极倡导“科研兴校”,营建学习型学校。以校本研修为载体,将科研与学校德育、教学、队伍建设结合起来,确保学校教育教学行为与管理行为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推动学校整体发展。

学校积极改革评价制度,形成以学论教的评价体系,充分运用自我评价、 同行评价、学生评价等手段,通过考试、考察、实践等多种方式全面客观综合评价师生工作和学习行为。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生应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

学校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学校建设心理辅导(咨询)室、医务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健康档案,配备专职教师开展工作。

学校对学生的综合素质实施客观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的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档案。学生完成规定学业后可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和在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学校学生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和鼓励。 对违反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相应的教育、批评和处分。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

助。

学校支持、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行教职工持证上岗。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择优入选,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教职工须履行聘约,服从分工。对于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转岗、待聘直至解聘。

教师应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学校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关注教师发展,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教职工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心理等方面健康发展。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应爱岗敬业、刻苦钻研,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科研,认真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学校建立各类教职工评价机制,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奖惩、聘任、晋升的依据。学校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工作中产生过失的教职工追究其责,予以相应处罚。

第四十五条   学校后勤部门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原则,实行岗位责任制,规范工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强化服务意识,公开服务内容。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学校指派专人负责校舍、财产的管理和维护,充分发挥各项设施、设备的作用,提高其使用效益。同时,积极创造条件,更新教学设备,协助学校整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及其维护管理。

学校遵守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六条   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四十七条   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四十八条   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五十三条   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教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教职工全体会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五十四条   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教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第五十六条   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依照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温州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八条  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温州市教育局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是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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